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昆明理工大学东盟研究中心建的设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设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中心作为教育部“区域与国别研究”科研平台之一,根据昆明理工大学相关文件精神,行政管理挂靠管理与经济学院。
第三条研究中心是学校跨学科组织实施国别和区域经济研究的高层次学术研究机构,担负着组织开展东盟研究、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为政府与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培养科研骨干、促进相关学科发展的重任。
机构设置
第四条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对以本中心名义或借助本中心条件开展之科研项目所涉及的人财物负有协调职责,统筹管理各项事务,确保中心正常运行,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究中心的全面工作,筹措和管理经费使用;
(2)负责全面实施中心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
(3)制定研究中心的各类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
(4)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员(特聘教授、专家)等。
第五条研究中心设置学术委员会。其职责及运行规则详见《昆明理工大学东盟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八条研究中心研究员分专职和兼职两种类别。其中专职研究员根据学校要求需要承担一定科研及管理任务;兼职研究员可以聘任校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科研教学工作。
第九条因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的特殊需要,研究中心可以向校外知名学者或有显著社会贡献的企业家颁发特约研究员、特聘教授称号。
科研管理
第十条研究中心所有专兼职研究员借助本中心平台获取的各类研究经费除国家明令禁止者外,均须将其总金额之10%留用于本中心的运营及建设;研究中心将为留成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研究中心所有专兼职研究员以本中心名义或借助本中心平台获取的各类研究课题,应吸纳本中心成员参加(含师生),但课题经费的使用及分配由课题负责人按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自主决定。
第十二条研究中心所有研究员(师生)均须严格按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范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校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经由本中心或借助本中心条件所申请获得的所有研究成果必须署具(或注明)本研究中心的名称。
第十三条研究中心应做好学术成果的推广与交流,除积极发表各类学术文章外,还要采取科研成果汇编,专著出版等多种方式,加强学术交流,扩大影响。
第十四条研究中心科研成果必须向中心秘书报备登记和建档。凡正式出版的报刊杂志登载的论文,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均需上交一份给中心秘书。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按照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的管理规定,研究中心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有关事项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研究中心自行组织联系的出国访问考察,或接待境外、国外学者的访问活动,有关事项遵照《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设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研究中心指派专人负责每月向教育部汇报上月工作动态,于每年年底填报年度工作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研究中心指派专人负责中心网站管理,及时更新中心工作动态和科研成果。